期货市场迎新规,强化市场监管
为规范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
在强化市场监管方面,《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 强化期货经营机构监管。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和风险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 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处置。
-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期货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和适当性评估的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收益有充分了解。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期货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视。新规的实施将有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投资渠道。
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应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选择正规期货经营机构,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金。同时,投资者还应关注相关信息披露,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变相期货警惕变相期货的陷阱
近年来,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下,原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企业为规避风险,寻求锁定价格的策略,部分人则抱着投机心理。 这为非法期货交易提供了温床,变相期货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然而,目前的监管存在漏洞。
国家质检总局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虽为行业标准,但缺乏明确的监管责任和约束力,对变相期货的定义和限制措施并不清晰。 部分市场模仿期货交易,但由于缺乏专业监管,风险累积。 地方保护主义也阻碍了对变相期货的打击,一些地方政府认为这些交易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对查处持有消极态度。
法律对变相期货的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司法判决存在争议。 例如,“嘉兴茧丝绸事件”中,江苏和浙江两地法院的判决差异被质疑为地方保护。 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明确变相期货的特征,如低比例的实物交割、保证金控制和单方面更改交易规则等。
200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对变相期货进行了定义,但其适用范围和监管责任的明确性仍有待提高。 防范变相期货的关键在于发展疏导、强化市场监管。 首先,加快期货市场的品种创新,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引导市场规范合作。 其次,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需加强监管,禁止买空卖空,确保实物交付和仓单管理。 最后,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交易公正透明,杜绝虚拟交易。
扩展资料所谓“变相期货”,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至个人,在现货批发市场擅自以现货的名义采用期货市场的部分运行机制和交易方式集中进行远期标准化合同交易。 近些年来,这种“变相期货”交易在各地现货市场一直未能杜绝,更有甚者,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推波助澜而呈现出越演越烈的滋生蔓延势头。 “变相期货”交易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危害并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修改工作背景《暂行办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自2012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以来,通过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了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提升了全市场、全行业的诚信意识,为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证监会推动社会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有效探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提出许多新要求、新精神,资本市场有新发展、新情况,监管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一)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更加重视,需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诚信建设相关政策要求。 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 近三年来,国家相继连续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6个诚信建设方面的专门文件,其他领域政策文件也就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创新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建立一系列新的诚信建设、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诚信报告制度、诚信会员制度、市场主体诚信或者信用分类管理、严重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对诚信者予以激励的“绿色通道”制度、限制金融机构向失信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 这些制度机制在《暂行办法》中尚未规定,亟待通过修改《暂行办法》来落实,实现政策要求的制度化。 (二)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完善诚信监管制度,对资本市场新领域、新主体、新活动实现诚信监管“全覆盖”。 近年来,资本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变化,对诚信建设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市场层次日益丰富,融资功能日益完备,不仅主板、创业板不断扩大,“新三板”、私募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区域股权市场也纳入规范发展轨道,资产支持证券、债券以及期货等领域也有新发展,这些领域都要纳入市场诚信建设框架。 同时,亟待进一步创新诚信监管制度机制,以适应市场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方式日新月异并相互交织,市场运行日益复杂的局面。 例如,近年来不仅融资融券发展迅速,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也有很大发展,有必要将这类交易活动中的诚信信息予以纳入,并引导相关主体在这类交易活动中查询诚信档案,体现诚信约束。 (三)针对股市异常波动暴露的资本市场制度机制建设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从诚信建设角度,完善诚信监管基础制度。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反映出的“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不高,诚信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备,诚信约束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强等密切相关。 例如,针对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将交易者、投资者纳入诚信档案,并在开立证券期货账户中查询交易者、投资者诚信档案;针对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必要将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以及债券违约事实信息等,纳入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管范畴;针对不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必要通过实现部际诚信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四)完善和强化诚信监管机制、措施和手段,是更好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 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亟待通过事中阶段创新诚信监管方式、机制和手段,丰富监管“工具箱”,建立市场主要主体的诚信积分制度,并实行诚信分类管理,可以为事中监管提供抓手。 市场上一些违法失信行为,仅处罚处理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公开曝光、限制交易等实施约束。 有些领域游离在传统监管手段之外,对此诚信约束机制可以起到“补充”、“补强”的作用。 此外,近年监管实践中开展的一些探索,有必要上升为规章规定。 二、修改原则思路这次修改,总体精神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完善丰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 在修改过程中,基本遵循“三个结合”思路:一是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 如前所述,近几年国家对社会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些要求着眼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总体,是比较原则、提纲挈领的。 在《暂行办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必要结合资本市场及其监管工作的性质、规律和实际,总体朝着诚信记录全面、失信惩戒有力、协同监管有效的目标,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二是将新增制度内容与原有制度框架相结合。 从《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的实践和效果来看,这一制度是符合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其制度框架是基本符合诚信建设的内在规律的。 新的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也有可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充实和完善诚信信息的内容与范围、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等制度来实现。 三是将监管机关诚信监管与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相结合。 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根据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在加强监管部门诚信监管、约束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诚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打破诚信信息隔离给监管执法带来的局限性,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申请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修订客户资料、注销交易编码,以及期货公司管理客户资料、对账户进行规范和休眠管理等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统一开户业务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承担期货市场统一开户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以及修订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资料,应当统一通过监控中心办理。 第五条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资料后,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客户交易编码进行分配、发放和管理,并将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通过监控中心反馈期货公司。 第七条 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统一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客户开户及交易编码申请第九条 客户开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一)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三)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四)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五)在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开户资料中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客户资料信息。 个人客户、单位客户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一)对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核实个人客户是否本人亲自开户,核实单位客户是否由经授权的开户代理人开户;(二)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实时采集并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及时提交客户以下影像资料:(一)个人客户头部正面照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二)单位客户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单位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三)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等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照核实客户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各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应当确保可以查询所办理的客户影像资料等开户资料。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 客户交易编码申请填写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为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该单位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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