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第10位(营业收入第一看哪个指标)
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关键指标之一。营业收入排名第 10 位的企业通常是行业内的领先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强大的竞争优势。
营业收入排名第 10位的企业
根据最新的财务数据,营业收入排名第 10 位的企业包括:
- 埃克森美孚
- 沃尔玛
- 苹果
- 亚马逊
- 中石油
- 通用电气
- 丰田
- 福特
- 大众
- 戴姆勒
这些企业来自各个行业,包括能源、零售、科技、汽车和制造业。它们的特点是拥有庞大的市场份额、强劲的品牌声誉和全球性的业务运营。
衡量营业收入排名的指标
衡量营业收入排名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指标:
- 绝对营业收入:公司的总营业收入金额。
- 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的年度增长率,表明公司的收入增长速度。
- 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比率,表明公司实现利润的能力。
- 市盈率:股票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率,表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结合这些指标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营业收入排名第 10 位的企业通常在这些指标上表现出色,表明它们是行业中的领先者和财务稳健的公司。
营业收入排名的意义
营业收入排名可以为投资者、分析师和企业提供以下信息:
- 行业领导者:营业收入排名靠前的企业往往是行业内的领导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 财务实力:较高的营业收入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 增长潜力:营业收入增长率高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和市场机会。
- 投资决策:营业收入排名可以帮助投资者识别财务稳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
营业收入排名第 10 位的企业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强劲的品牌声誉和全球性的业务运营。衡量营业收入排名时可以考虑绝对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和市盈率等指标。营业收入排名对于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增长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A类报表中第三行‘营业成本’怎么核算?
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 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8.第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6.第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 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 第35行=第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 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4)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7)第31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8)第32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与(B)有什么差别?
这是指所得税的征收不同A:查账征收,一般都是按税率25%,进行季度申报预缴。 一年就申报4次。 B:核定征收,每月按开票的收入额来交所得税,也就是月月申报,税率按行业不同由税务机关核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2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 6.第13行=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2行第3列合计。 8.第15行=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 (当第13+14-15行≥0时,本行=0)16.第23行=第13+14-15+22行。 (当第13+14-15行<0时,则加22行的最大值)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一、本表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4行=第1-2-3行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6行=第4×5行。 7、第7行 “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9行=第7÷(1-8行)×8行。 10、第10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10行(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10行12、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 第13行=第11-12行。 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14、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1、第4行=第1-2-3行2、第6行=第4×5行3、第9行=第7÷(1-8行)×8行4、第11行=第6(或9行)×10行5、第13行=第11-12行。 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中国有最有实力的企业
新快报讯 据中国经济网消息,美国《财富》杂志英文版10月13日公布了中国10强公司排行榜,中石化以2080亿美元销售收入(2008年数据)名列第1位。 中石油排名第2,2008年销售收入为1810亿美元。 排在第3位的是国家电网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为1640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悉数上榜,其中工商银行排在第4位,2008年营业收入为710亿美元;中国建设银行排名第6位,2008年营业收入为580亿美元;中国银行排名第8位,2008年营业收入为510亿美元;中国农业银行排名第9位,2008年营业收入为480亿美元。 另外三家上榜公司分别是:中国移动,2008年营业收入650亿美元,排名第5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550亿美元,排名第7位;中化集团,2008年营业收入440亿美元,排名第10位。 《财富》英文版这次推出的中国10强公司与该杂志中文版上周推出的“中国最受赞赏公司排行榜”有所不同,中国10强排名以公司营业收入作为排名的主要依据。 《财富》2009中国10强企业排行榜排名 公司名称 2008年营业收入1 中石化 2080亿美元2 中石油 1810亿美元3 国家电网公司 1640 亿美元4 工商银行 710 亿美元5 中国移动 650 亿美元6 中国建设银行 580亿美元7 中国人寿 550 亿美元8 中国银行 510 亿美元9 中国农业银行 480亿美元10 中化集团 440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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